泉州 晋江 龙湖镇 叉车培训考证、叉车证新办及复审等*泉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

2025-03-31

电话:0595-88888487或0595-83670211,晋江叉车考证培训中心。吴教练18060070021。地址:晋江泉安南路与社马路交叉路口往季延中学方向五十米


企业叉车司机岗位说明书

某企业叉车司机岗位说明书如表1-3所示。

1-3某企业叉车司机岗位说明书

 

岗位名称

具体要求

岗位核心价值

负责叉车装运及叉车保养工作,确保物品装运无差错及叉车的完好使用。


 

卸车运输

①负责接收仓管员卸货运输物品的型号、吨位及入库库位置信息,确保物品型号信 息和存储库位信息接收准确无误

②负责将物品运输到指定货位,确保物品码放规整、准确率100%


 

装车运输

①负责接收仓管员的装运物品的型号、吨位信息,确保物品型号、吨位信息准确 无误

②负责将装运的物品运输到指定车辆,确保运输的物品的损耗率为零


货品信息核实

负责运输物品型号和吨位的核实,确保运输物品型号和吨位信息准确率100%

   

 

叉车维护

①负责叉车日检,确保叉车第二天正常使用率100%

②负责叉车报修,确保叉车维修计划达成率100%


 

团队协助

①负责协助上级领导对新员工进行工作指导,帮助新员工达到岗位要求

②负责协助部门其他同事做好日常工作,确保协助工作完成及时率100%


 

 

 

制度履行

①负责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制度、流程执行率100%

②负责提出本部门的各项制度、流程、标准建设建议,提交主管领导

③负责参加本部门的各项制度、流程、标准培训,确保考核通过率100%

④负责执行和熟练运用本部门管理工具和标准,确保执行率100%


其他

负责完成公司领导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确保审核通过率100%

岗位职业行为

 

 

 

绝对禁止

 

①泄露或出卖公司商业机密,包括客户资料、竞争战略、财务成本数据等

②严重渎职,导致本职工作出现重大纰漏,造成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③对公司重大事件恶意隐瞒不报,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

④拉帮结派,在公司内部形成帮派体系,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⑤以权谋私,利用权力收受员工或外部人员贿赂,谋取个人私利

禁区

 

后果严重

具有上述行为者,均属违反公司重大制度规定,公司将给予罚款以及相应处分;情 节严重者,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者,保留追究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 的权利

 


 

 

  

 

岗位名称

具体要求

 

 

核心权限

①具有对工作制度、流程优化的建议权

②具有对装货信息的审核权

③具有对叉车进行维护的申请权

④具有对个人绩效考核异议的申诉权

⑤具有对个人升迁、薪资调整的申请权等


准入学历

初中及以上学历

 

  

无限制

   

1年以上同岗、同业相关工作经历

格要求

 

知识与技能

①熟悉叉车驾驶

②具备较好的信息分析、判断能力

③具有一定的计划能力与较强的执行能力


职业素养

具有认真细致、原则性强的素质和结果导向意识

工作场所的

固定性

固定

 

职业危险因素



预防职业危险因 素的知识和防护


协作

内部客户

××公司全体员工

要求

外部客户

物流公司

【知识拓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 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 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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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 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  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 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 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 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 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 审核、发证。

第九条 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  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 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  月前公布。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 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 部门组织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 范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制定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 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 质量。

第十四条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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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 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 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 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 理由。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 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 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 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

第三章  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 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在2年内无违 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 期限。

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证》予以注销。

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 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 作业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 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 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环节的具 体规定,以及考试机构的设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注销和复审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 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